遵義防火門
- 詳細介紹
1.燃油、燃氣鍋爐房鍋爐間與相鄰的輔助間之間的隔墻,應為防火辦法;
2.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、排煙機房、滅火劑儲瓶室、變配電室、通信機房、通風和空調機房、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逾越30kg/m2火災荷載密度的房間等,應選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的墻和樓板與其它部位離隔。
3. 廠房中的丙類液體中心儲罐應設置在獨自房間內,其容積不該大于1m3。設置該中心儲罐的房間,其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該低于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,房間的門應選用甲級防火門。
4. 地下、半地下廠房或廠房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,當有多個防火分區(qū)相鄰安排,并選用防火辦法分隔時,每個防火分區(qū)可利用防火辦法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(qū)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,但每個防火分區(qū)有必要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。
5.地下、半地下庫房或庫房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該少于2 個;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m2 時,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。地下、半地下庫房或庫房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(qū)相鄰安排,并選用防火辦法分隔時,每個防火分區(qū)可利用防火辦法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(qū)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,但每個防火分區(qū)有必要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。